辞退我爱人,此举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2)单位虽然后来帮我爱人补交了医疗保险,但由于晚交9月的医疗保险导致第二次住院费用全部为自费,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对,是否能向单位索赔?
更新时间:2004-11-12 12:53:46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的爱人(30岁)于04年8月26日由原单位跳槽进入上海二轻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单位答应交“三金”,试用期为三个月。工作后经询问催促,单位于9/17日与我爱人签定了劳动合同。9/25日我爱人由于身体不适去看病,医生诊断为怀孕,且为先兆流产,考虑到年纪不小,于是立即住院实施保胎,并通知了单位领导,期间好转后于10/3出院,但10/18日又出现流产症状,于是又住院,但在办入院手续时,院方通知由于新单位没为她交纳医疗保险,故社保卡内帐户被封存,只能自费。后于11/5日好转出院,院方反复叮嘱要回家卧养,并又开了一个月病假单(此前一个月病假单已交单位)。今收到单位开具的退工单,称其在8/26__11/9日试用期间由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但事实是我爱人在任店长期间任劳任怨完成了单位的月考核指标和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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