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我辞职后,在公司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进入与公司性质相同的公司是否违反了保密协议.应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2.若公司的经济补偿不足以补偿因重新接受新岗位的损失在调解未果时,我可否单方拒绝.3.
更新时间:2004-11-21 13:17:35
问题描述:
你好!祝你工作愉快,身体健康.我于1999年进入某集团属下的子公司任职质检(公司属集体企业)2000年,公司的原法人代表与经理在集团外私自成立与公司生产同样产品的新公司.不久便离开集团.新上任的法人代表为防止同样的事情发生要求每位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员工离开公司2年内不得进入性质相同的任何公司.否则追究法律责任.但没有列明补偿条款.当时的职位是质检.我在公司的职务从质检---工程师助理---研发人员(现有自己研发的产品)后来由于掌握了产品配方和工艺等商业秘密,公司决定每月发放适当的保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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