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生理缺陷,导致无法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 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 婚前隐瞒或知晓对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婚后
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5. 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
6. 包办、买卖婚姻导致的离婚,或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或过错方起诉离婚且确无和好可能。
9. 一方重婚导致对方提出离婚。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导致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且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且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
14. 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