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我是否可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之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向教育部门提出要另一承租者换名?
更新时间:2004-11-04 08:16:58
问题描述:
本人在市妇联的一大楼内承租办一培训中心为:乐昌市万紫千红艺术培训中心(于2002年5月经教育部门注册),大楼门口牌坊为万紫千红。在此大楼内还有一承租者原在市教育局注册名为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幼儿园,现该园更名为万紫千红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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