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具体情形包括: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无法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明知对方有精神病仍结婚,或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骗对方,或在
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
5. 办理结婚登记后未
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提出离婚,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
7.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无和好可能,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或过错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且无和好可能。
9. 一方
重婚,对方提出离婚。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且查找无下落。
13. 受虐待、遗弃,或虐待对方亲属且经教育不改。
14. 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