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职业病诊断资料、精神病诊断资料或其他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鉴定的时间、地点和人员;
5.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医学诊断;
6. 专家组根据诊断意见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鉴定结果;
7. 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申请复查或重新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
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