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9. 一方
重婚。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
14.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