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是否该赔偿我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的拆迁费、躲迁费、公司停业补助等有关费用
更新时间:2004-10-19 08:15:45
问题描述:
我有一小型建筑公司,1988年注册为集体企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就一直租用村里的土地,村里收年租金刚开始时是10多万,今年为3万。公司注册资本金中包括当时自建的地上建筑物26.8万(固定资产),并每年向地税局交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使用税7900.55元。但租用土地时同村里签合同属临时用地,言明拆了白拆。今年合同还未续。现在村里已将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让我们搬迁,不给任何补偿。请问:村里是否该赔偿我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的拆迁费、躲迁费、公司停业补助等有关费用?每年交的两项税金是否该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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