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可以提起督促程序,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2. 申请支付令的请求应涉及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3.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已到期且数额确定,且需明确请求所基于的事实和证据。
4.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得有其他未解决的
债务纠纷。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
5. 支付令必须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不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或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情况下,应视为支付令无法送达。
6. 债权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常是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若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对于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债务人,则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债权文书,详细说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自然状况、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等。申请书应明确表明申请的目的在于发布支付令。
人民法院在受理支付令申请时,会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