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有连带或相关的法律责任呢?有没有合伙咋骗老人们的嫌疑,他去年6月份所开收据上的这笔钱要回来吗?
更新时间:2020-07-24 08:11:22
问题描述:

您好律师,我母亲自2016年起在包头金爵国一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藏品后,其工作人员以规格和品类不全不能出手为由,诱导我母亲,高价购买很多不同规格和品种的藏品,后其公司经理杜乐又以要想出手必须购买展台并承诺了很多益处为由,于有2019年6月我母亲有投资了2万多,在同样是他们内部员工新注册的一家叫包头市雅韵艺术馆有限公司购买了展台,但没有给任何凭证更别说展台和当初的承诺啦,只有该经理的一份儿收据而已,并和我母亲说千万不要告诉子女,(当时交钱时和我母亲说把这两年所有藏品准备好他们要随时来取,要给新开的艺术馆上展览的藏品…,我妈觉得不对劲就没给他们藏品),今年前段时间该经理又打来电话向我母亲要剩下的1700元展台费用,我从外地回家后得知这两家公司已经注销,我想咨询的是:包头国一文化传媒公司虽然注销了,其总公司是不是有连带或相关的法律责任呢?他们公司自己以及内部员工有没有合伙咋骗老人们的嫌疑,既然雅韵艺术馆有限公司已经注销,这个经理还以展台为由继续要1700元这是什么行为,够成违法犯罪嘛?该经理收了展台的钱,没出示任何公司的收据和凭证,只有他亲笔写的收据,他去年6月份所开收据上的这笔钱要回来吗?(只是交给他2万多元,收到他本人的收据而已,没有公司的凭证更没有当初的承诺以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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