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如此严重的行政处罚是否过重,4000元的罚款是否合法,是否适用法律错误。
更新时间:2004-09-27 14:51:38
问题描述:
2004年4月4日华西路一酒类经营部电话告诉我,说厂家在搞小喜力啤酒和太阳啤酒二十送一活动(即20件送1件啤酒),只有一次了,我信以为真,便同意试销一下,双方当即约定要20件小喜力啤酒和5件太阳啤酒(价格仍按20送1计算) ,4月5日该酒类经营部开车将26件啤酒送至我店内。4月7日上午在他人指义下南宁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查获这一26箱啤酒。至此,我们连一瓶都未对外进行销售。南宁市工商局将这26件啤酒交海尼根啤酒有限公司和苏尔公司鉴别,证明4月7日在我店查获的26件啤酒不是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南宁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中华人民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 没收上述侵权的21件喜力啤酒。2、 没收上述侵权的5件太阳啤酒。3、 处予人民币4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我们所进的啤酒有送货商的单据,即能证明这批酒的进货渠道是正常的,也能证明这批酒是正常价格,我们即没有主动或明知故意到黑市上去购进非厂家正式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啤酒,也没有销售出1 瓶啤酒,即没有一分非法经营额,也完全可以计算出正常经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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