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节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难以治愈的生理疾病或缺陷,导致无法发生性行为。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婚后
久治不愈,或者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仍与其结婚,或在共同生活期间患上精神病且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5)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婚后未
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且无和好可能,或者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分居满1年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或过错方起诉离婚且无和好可能。
(9)一方
重婚导致另一方提出离婚。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且经公告查找无下落,另一方起诉离婚。
(13)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遗弃行为或对待对方亲属恶行不改且另一方不谅解。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