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规定,离婚登记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包括:
(1)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及子女
抚养、财产债务处理意见;
(5) 持有合法
结婚证;
(6) 提交近期单人照片;
(7) 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2. 婚姻登记员在受理申请时,需进行以下步骤:
(1) 查验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 向当事人说明离婚登记条件;
(3) 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及协议内容;
(4) 若双方自愿离婚且协商一致,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完成签名;
(5)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协议书由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3. 婚姻登记员需对提交的证件、声明书、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4. 在填写离婚证后,婚姻登记员应进行核对检查。如发现错误或损坏,应报废并重新填写。
5. 颁发离婚证时,需按以下步骤进行:
(1) 向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及离婚意愿;
(2) 告知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及与子女的义务;
(3) 见证双方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或按指纹(不会书写者按指纹);
(4) 在结婚证上加盖“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印章并退还当事人;
(5) 分别向双方颁发离婚证,并宣布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