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的公告》的规定,轻伤包含以下几种:
一、头颈部损伤
1.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2.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3. 颅骨单纯性骨折。
4.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5. 眼损伤包括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眶部单纯性骨折、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等。
6. 鼻损伤包括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
7. 耳损伤包括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外伤性鼓膜穿孔、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等。
8. 口腔损伤包括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等。
9. 面部损伤包括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等。
10.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
11.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12.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13.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二、肢体损伤
14.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15.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16.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17. 手损伤包括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等。
18. 足损伤包括2节趾骨骨折,缺失1个趾节等。
19.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20. 肌体
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等。
三、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2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肢体软组织挫伤的规定。
22. 躯干部创口比照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的规定。
23.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24.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等,未出现呼吸困难。
25.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26.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等。
27.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28.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等。
29.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等损伤。
30. 外伤性血尿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31.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32.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等。
33.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34.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35. 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36.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等。
37. 骨盆骨折。
四、其他损伤
38. 烧烫伤包括烧烫伤占体表面积的比例,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呼吸道烧烫伤等。
39.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40.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41.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42.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43.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和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相关规定。
44.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