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聘用合同,按照最新版《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33号文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是否违约?
更新时间:2020-07-14 16:01:52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是
上海的,于2019年7月16日入职于一所初中担任老师,并于2019年9月12日签订了6年(5+1年)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为2019年7月16日至2025年7月15日,其中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为一年的试用期。现于试用期内2020年5月9日向校长提出辞职,并递交了辞职报告,按照最新版《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33号文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试用期内我可以随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解除合同,但考虑到学校还未找到接替我岗位的教师,我虽已提交辞职报告,但承诺坚持为学校工作至2020年7月学期结束。但校长非但不同意我的离职,还以扣留档案、甚至在档案上留污点来威胁我,经过长时间的哀求后,在2020年7月4日才勉强口头同意了我的离职,但前提是要我赔付4万元的培训费用后,他才愿意在我的离职报告上签字、并同意我的离职,最后再为我办理离职手续。 我想请问下律师您,我在试用期内辞职是否违约?如果违约是否需要赔付4万元?我与校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确实有一条乙方违约责任:以甲方出资培训总额为赔偿标准来进行赔付。但我认为这四万元过于夸张,且校方无法提供具体培训费用明细,并称学校出资100万给20位教师培训,就得平摊到每位老师头上,我觉得这样不合理,如果连明细都出不出来,那出资总额也可以随意编造,因此我不愿进行赔付,然后到现在学校也没有处理我的离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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