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这样双方通过传真互签的合同具有法律效果吗?是否可以以此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以后再签此类合同要重点注意哪些?请律师不吝赐教!谢谢!急盼回音!
更新时间:2004-12-26 11:52:48
问题描述:
在今年年初我们公司和安徽一个工贸公司签了一笔产品购销合同,我们是供方。对方预付了20%的货款以后我们把货发给对方,可至今对方还未把余款打给我们。我们和对方是签过合同的,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不是双方走在一起签的,而是通过传真双方互签的,合同上有对方的签名和对方公司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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