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法律上有那些优势,和略势?我认为我有在原有住房结婚的权利。我如何保护我的权利?若干年后我是否有分我继母房子的权利?
更新时间:2004-09-17 21:59:29
问题描述:
97年底父单位分房,按其工龄家庭人数(3口)分到小三居(城内),并拥有产权。98年父母离异,房产归父所有,我(20岁)随父生活。02年父再婚,继母有平房(五环外郊区)约50平米,正当拆迁,并将父计算为居住人口,申请了两套用房(五环外郊区,每套87平米),房产拥有人仍为继母。继母有一子。父有少量投资。04年申请了两套用房交付使用,现已装修好一套。装修为父的投资。现我准备用房结婚,与父商量用一小间原有住房结婚,被他们否掉,理由为太挤不方便,让我用继母装修好的那套其中的一间。我也并不同意。。。原因简单那房将来也不是我的,她也不会给我,我也不会去要。我们一直僵持着。。。与继母生活接触的两年较为和睦,但现我先对她的疑心很重.从公平角度在将后的继承权上说房产可以互不干涉。我继承我父的,她儿子继承她的。但从法律上说继母与我平等的继承权。将来她肯定要和我分城里的房子。(她用心良苦呀)我再次与父沟通并提出和平里房产过户给我,不同意并说是“我与我母亲串通来分他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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