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纠纷
更新时间:2007-03-13 22:37:30
问题描述:
我是贵州省一个国有企业的普通女工,2006年2月8日,由于第三者的介入,我丈夫与我到当地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因为他没有生育能力,所以他主动提出给我17万元作为我的精神赔偿.由于他无法一次拿出,所以他提出他每个月的工资有我领取.我们离婚刚五天,他就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可是协议刚履行的11个月,他就反悔了.他不但到银行挂失了他的工资卡,还到法院"胁迫和显失公平"提起了诉讼.庭审时这两条全被推翻,特别是"显失公平"这一条更是站不住脚,因为他是名牌大学的毕业生,我只是一个高中毕业生,他在工厂里是名领导,我只是一个小工人,不论是从知识的掌握还是对法律的认识我都远远不如他,可是法院居然不顾我们的那么多有力的证据硬作出了我们离婚协议无效的判决,他们的理由是赔偿17万的数目太大,所以是显失公平的,我想请问的是两点:第一,显失公平这一条是否实用于离婚协议书中的精神赔偿吗?第二,为什么法院要片面理解显失公平的定义,而忽视法律的存在?难道真的象社会上说的那样"人情大于发情"吗?第三,17万的数目是他自己提出的,支付方式也是他提的,因为我为了他牺牲了11年的青春.请教教我该怎么办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