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寻求法律援助,请您指教,我应如何办理?
更新时间:2004-06-29 22:13:01
问题描述:
我的一个好友办厂,请我入股,但我没有时间参与厂内业务,朋友说,没时间算了,我照样给你分红,我问需要多少钱,他说你拿6万元吧,每月给你红利1万元,用多长时间算多长时间,随即我们就签订了一份“用款协议”,他说暂定六个月吧,我说好,签完后都按了指印,2003年12月23日交的款(我也是在别处筹的款),说好从2004年元月一日算起,前三个月基本按时交付了红利,但从4月份到现在一直拖着没付,开始去找他还见了一面,他说钱不凑手,一半天就送过来,后来再去多次找他就连人也见不着了,本月底就到期了,倘若月底还不兑付,我想寻求法律援助,请您指教,我应如何办理?我俩居住邻邦县,应到他的所在地法院起诉还是在本县法院起诉?万望指教为盼!谢谢!
附上“用款协议”原文,看是否可作为证据:用款协议
现有甲方 *** 将现金(大写) 陆万 元交与乙方 *** 使用,经双方商定,协议如下:一、该款使用期暂定半年(即从2004年元月一日至2004年六月三十日)。期满之日乙方应准时向甲方交还本金,不得拖延。否则除本金外,按本金百分之十计算,每日递增。二、乙方须于每月三十日前向甲方交付红利壹万元。不得拖延日期。三、若乙方晚交,则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按当月红利百分之十计算每天递增的滞纳金(即晚交一天为百分之十,晚交两天为百分之二十)。四、使用期内甲方不得中途抽回本金。五、使用期内乙方不得中途终止该资金的使用。若有特殊原因必须终止时,则乙方须向甲方增交一个月的红利,连同本金一起交还甲方。六、若乙方准备在使用期满后继续使用该资金,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要求,具体办法另行协商。本协议从2004年元月一日起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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