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
延长。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以下情形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或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关系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
2. 经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单位有关的科研、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
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导致职业病;
4. 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
5. 因履行职责遭受人身伤害;
6.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
7.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
8. 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9. 在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