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说的材料是开发商在交房时一定要向业主提供的材料吗?法律上有没有规定这些材料应该是在什么时候出示?我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了?恳请您能在百忙之中回答我的问题,不甚感激!
更新时间:2004-08-24 23:31:40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3年8月底在浦口区珍珠花苑购买了一套三室二厅住宅房,首付款近6万元,代款12。7万,分10年还清。本年的8月20日通知我去拿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8月20日之前交房),我问开发商在我拿房时能否看到《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对方说要等该楼盘全部开发成功后才能提供这些材料(滚动式开发,我买的是一期开发的房子,该小区共三期)。我觉得不应该是这样,对方又说“别人都可以住,你为什么不行?”如果我拿了房子,但没有这些质量保证,就连最起码的消防部门的检测报告都没有,我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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