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未对张某造成其他人身损害。二审法院应当作出什么样的裁判?应否必须自行聘请辩护人?
更新时间:2020-06-28 18:22:34
问题描述:
林某因张某欠其20万元借款期不还,遂将张某非法拘禁12小时后放其回家,期间未对张某造成其他人身损害。2013年2月,某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林某
非法拘禁罪案,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林某在高新区还有
故意杀人嫌疑,经休庭查询,高新区公安局证实,林某确实曾于201 1年10月17日晚在王某家行窃时将王某杀死,并挖双眼后焚尸。林某早已被列为高新区公安局追捕的逃犯。
(1)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一审?为什么?
(2)如果本案审判处林赵某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林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 没有给予林某最后陈述的机会,二审法院应当作出什么样的裁判?为什么?
(3)本案的被告人林某,应否必须自行聘请辩护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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