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监护权协议公证时,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委托监护人:
1. 公民作为委托监护人需提交: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与被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十六周岁以上公民还需提交《居民身份证》;
(4)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
(5)拟申请公证的《监护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
2.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委托监护人需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需提交《
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3)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十六岁以上的公民还需提交《居民身份证》;
(4)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
(5)拟申请公证的《监护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
(二)受托监护人:
1. 公民作为受托监护人需提交:
(1)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配偶及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同意发行监护职责的书面意见;
(3)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受托监护人需提交: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需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3)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1. 该监护协议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2.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规定;
3. 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