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需按一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取得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解除劳动
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包括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劳动者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后可能缺乏生活保障,国家规定了对这类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在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平均后,才需要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1. 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标准,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北京市2007年的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9867元,那么该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是119601元。因此,2008年劳动者一次性取得各种补偿金的收入低于119601元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用高出的数额除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所得数额视为劳动者个人的月工资或薪金收入。对该数额超过20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劳动者甲在乙用人单位工作13年,2008年被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得经济补偿金130000元。计算后其月收入额为799.92元,未超过2000元的起征标准,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另外,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时,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单位在支付时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当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用人单位在支付时应按照应缴纳的税额直接进行一次性扣缴,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
劳动关系的;
4.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6.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9. 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解散的;
10. 劳动
合同终止且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