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现在是否属于“自动解除合同”?我与单位之间还存在劳动关系吗?2、如果单位口头承认我仍然是单位的职工,我如何才能够与单位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来保持我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04-08-10 09:46:50
问题描述:
我是广西的一位观众,现在我遇到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希望能够得到法律专家的帮助。不胜感激! 我是一名铁路工人,今年33岁,1991年11月参加工作,已经连续工作12年, 1998年底不胜患肾病,但一直正常工作。2002年5月,因为病情发展,我开始接受腹膜透析治疗。按照医生的说法,腹膜透析完全不会影响工作,可以利用休息时间在家自行治疗。而我确实做到了,病情控制的非常好,象正常人一样的生活、工作,从未因为疾病而耽误工作。2002年12月底,单位人事以我是否能够上班为由,让我进行劳动鉴定,结果我被“广西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人事以至为据,从2004年4月开始停止我的工作,让我“吃劳保”。尽管我多次向单位提出要求恢复我的工作,或者安排我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但是,单位人事以我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由,拘不安排我的工作。我曾经要求办理病退,但单位说我不够15 年的工龄,不能够办理病退。我的合同今年(2004年6月30日)已经到期,尽管单位在停止我的工作时,曾口头答应不会解除我的合同,我的合同到期后仍然与我鉴定合同。然而,今年6月,其他职工都与单位继续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而我却未能够与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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