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 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此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符合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 患职业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