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陳律師:1、這種情況我能夠得到勞動法的保護嗎?如果可能,我該以何種方式保障自己的權益?2、我與公司簽訂的“試用合同”僅一式一份由公司持有,這樣的話對我的利益是否有影響?3、在此引用一句話,“劳动合
更新时间:2004-08-04 09:01:01
问题描述:
本人於2004年7月1日與此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任職設計總監,試用期為一至三個月,試用期內待遇為3500元/月(合同內並未提及轉正後待遇是多少)。在隨後的工作過程中,公司便時常以工作成果未達到要求無條件讓我返工,甚至加班加點;除此外,多次與領導的談話中他們還對我的工作能力表示懷疑,並加以謾罵侮辱的方式,使我不能容忍。直至7月26日,公司以調整內部人員為由,提出讓我無薪停職一周,我當時只能接受這個安排。一周後我回到公司,公司給我的答複卻還是一再否認我這將近一個月來的所有工作成果,並表示有意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我對此並無異議,只是要求公司支付之前我所應得的薪酬。但得到是拒絕的答複,理由是:我並沒有達到公司的用人標准,不適合此崗位,並且無任何工作成果。我的觀點是,既然公司不認同我,那為何要聘用我?因為我當初入職前經過三四輪的淘汰面試最後才通過的,可以說我的實際工作能力在之前公司該也是非常了解的了。且無論如何,勞動過程已經實現,公司無理由不支付我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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