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诉讼文书送达,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有没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0-06-15 09:41:29
问题描述:
借条
为资金周转,今(2020年X月X日)通过现金交付向出借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借到人民币(大写)XXXX圆整(小写:¥ XXXX.00元),月利率1%,于2020年X月X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误工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本借条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出借人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XXXXX
借款人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XXXXX
借款人:
身份证号:
2020年6月14日
请问这张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有不妥应该修改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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