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程序,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为15000左右,货币补偿比例和置换面积等)是否可以说当初的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合乎规
更新时间:2020-06-12 16:39:28
问题描述:
济南
天桥区标山二期目前处于征收意见阶段。征收意见稿里货币补偿奖励为8%,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为15000左右,二回迁安置房评估价为14700元,基本没有区别。而且房屋价格评估机构是17年9月份选定的,按公告的内容是被征收人代表投票选出来的,而我们作为被征收人一直不知道“被征收人代表”以及选评估机构这些事,至今也不清楚这些代表是谁,从未公示过。还有就是如果选择原址回迁,仅仅是套内换套内进行置换,没有额外面积补偿。 现小区情况:我们小区是独楼独院。院内有小房(储藏室)以及传达室(大概10平方),这些是最初每栋楼集体出
资兴建,意见稿仅说对小房进行货币补偿,没有提传达室补偿的事。现小区内道路较宽敞,封闭式管理,车位费仅100元/月,很好停车。物业费很低。现在多数居民要求提高评估价,或者提高置换面积到1:1.3等 现阶段情况:意见稿后没有再公示其他征收版本,既没有修改稿,也没正式初稿,现在要举行听证会,有居民选定代表参加,请问如果参加听证会可以就哪些内容进行争取我们的利益(包括评估价 货币补偿比例和置换面积等),最好是有法可依或有例可循的。
比如是否可以说当初的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合乎规定,要求重新选。请给予我们一些科学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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