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所要求的承担50%的损耗计70876.00元是否合理?2.我们应该赔偿多少?3.如果上诉的话,赢的机会有多少?时间会有多长?
更新时间:2004-08-01 00:06:26
问题描述:
我司于2004年4月份和5月份分别给浙江福尔达公司加工塑胶模具零件金额分别为7450.00元和42120.00元,按照双方约定付款条件为月结30天,但至7月上旬均未付款。后于7月13日传来“供货异常处理单”说因零件不良造成产品批量报废,共计损耗141752.00元,要求我司承担50%。按照行规:卖方和买方在出货和进货时都要进行检验。我司出货时有做抽检的动作(因为5月份共有201件零件),但福尔达公司未做进料检验。其更严重的失误是在模具零件组成模具生产产品时,第一次试产的成品未做检测,就直接进行量产。这是最大的缺陷。因为每副塑胶模具在设计和加工过程中,都有可能会有或多或少的尺寸偏差,而且在注塑成型时都会有很多因素影响成品的尺寸。其这样做,只是想将自己的失误转嫁给我司。目前一般处理不良品是在进料时提出,一种是由我方重工,另一种是由客户加工(因为有时间的关系)。扣的费用是零件本身的售价加上时间的延误,时间的延误一般扣100—200元左右。而其所说的零件不良,是3件,80元每件,而且福尔达对此批零件都进行了抛光打磨,尺寸的偏差是谁造成的,还有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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