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人后,保险公司需赔偿以下费用:
1. 被侵权人的
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项损害。
2. 因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
1. 维修被损坏车辆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 若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需支付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 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应赔偿合理的停运损失。
4. 对于非经营性车辆,若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继续使用,应赔偿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关于责任承担,若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顺序如下:
1.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2.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偿。
3. 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可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交强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如下:
1. 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总计最高赔偿限额为122000元。
2.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总计最高赔偿限额为12100元。
赔偿项目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如丧葬费、残疾赔偿金等)、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如医药费、住院费等)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项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