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满意可以申请劳动
仲裁。具体流程如下:
一、案件受理
1. 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申诉书及副本,申诉书需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证据及证人信息。
2.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制作通知书送达申诉人;立案的,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集体劳动争议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
3.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1.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补充证据。
2. 如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或存在申诉和答辩中的疑点,仲裁委员会可调查和收集证据,必要时进行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1.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2.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进行仲裁。
四、仲裁裁决
1. 仲裁庭在开庭前4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
2. 开庭审理时,听取双方陈述和答辩,进行调查、辩论,并征询最后意见,再行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仲裁庭作出裁决,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
3.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一方不执行裁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处理期限
1.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60日内结束案件处理,复杂案件可
延长30日。
2. 集体劳动争议应在组成仲裁庭后15日内结束,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