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不吝赐教,指点迷津一、执法人员以其它借口先骗到钱再开收据,算不算诈骗?二、在处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这样来说不符合法律程序,这样的行政处罚是不是无效?三、金额也不少,
更新时间:2004-07-28 01:16:36
问题描述:
我的父亲是一名下岗工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母亲无职业,两人都是已近60的人,现开了间影碟出租小店维持生计,从来都是遵纪守法,善良本分.办理有经营所需的各种证件。今年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在本月22日到期,县文化局的稽查人员在月初就来打了几次招呼,要求必须换证,换证费用285.00元正,还严肃指明,如果不换证则强制没收店内所有物品。店里事务多由母亲打理,母亲也不懂是收什么钱,但很是害怕,便告诉我这事,我对她说,换,国家规定的就应该换。只是我也纳闷这费用有点高得离谱,但想想国家总不会不让老百姓过日子,可能到时候也不会收这么多钱,只是试试看老百姓守不守法,所以还叮嘱她,记得交了钱要发票,发票上开的金额一定错不了。 今天(7月27日)早上,父亲去换证,中午回来时情绪还不错,吃饭时告诉我,钱交了,200块,证也拿回来了。我问及发票一事,就递给我几张贵州省定额罚款票据,还带一张《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的罚款刚好200.00元。我一看就傻了眼,不是说去换证,怎么不明不白的就接受了处罚回来了,问父亲,他说不知道,只是交钱说换证,就领回了一大堆东西,我第一直觉是:诈骗!但想想这是行政执法人员,怎么会这么做,我就在下午3点时去了文化广播局去问了问,一个同志很威严的接待了我,我问及此事,他告诉我,是,该罚,你家的碟子是盗版,还找了一本书给我看,书上写的大概是:经营盗版金额不足一万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又说,是考虑到你们交不起,才罚的这么点,你还叫什么叫,比国家规定的还1%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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