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关于
征收土地的补偿及安置有以下内容:
1. 征收土地按照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倍。
3.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标准规定。
4.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需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6. 若按照规定的补偿和安置措施仍不能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7. 国务院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提高耕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8. 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地方政府应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9.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公布补偿费用收支状况,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
征地补偿费用。
10.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公告相关征地信息。
11.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或裁决。
13. 各项征地费用应当自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14.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15.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和使用方式依据安置情况确定。
16.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监督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