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朋友想提出反诉,要求要回这些加班费,公司补交保险等等,但仲裁不同意受理并驳回他的请求,请问,我朋友是不是不能要回这些工资了?**20012004年,是每个月都拖欠加班费,是连续性的,
更新时间:2004-07-24 13:41:38
问题描述:
您好, 我一个朋友与2001年11月和北京一家私人企业签定了合同,为期4年。因为一些原因,他在2004年4月上旬以来多次提出辞职,书面通知并要求公司安排人员交接工作。但公司不同意。因此他在5月30日写好各项未完成工作书面信,离开公司了。并于晚上电话告诉一名经理她已离开公司。 现在公司申诉仲裁,说我朋友违约,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将近8万元。 ( 及一年的工资和奖金共5万5及住宿费,申诉书上还写明了由于我朋友一人一岗,她擅自离岗,要求赔偿1万/月。等等一共8万元左右) 我朋友答辩了。他也提出反诉,要求作出以下的赔偿。1.甲方自合同2001年11月生效至2004年5月底一直未依合同之规定给我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请求甲方依法为我补交甲方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2.请求甲方偿还尚拖欠我的2001年和2002年春节放假(按国家规定7天假期计算)的工资共计:¥909.00元人民币(详见工资和加班费计算表),同时按照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给我相应的补偿金。3.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支付我加班费,共计¥54696.11(详见工资计算表),请求甲方偿还尚欠我加班费:¥54696.11元人民币,同时按照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给我相应的补偿金。4.因甲方先违反我与甲方签定合同之约定,请求甲方按合同规定赔偿相应的违约金。5.要求被反诉人支付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是: 1.公司自合同于2001年11月6日生效至今年五月一直未给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我朋友在公司工作时间实行每天8小时制每周实行40工作制。她在甲方工作每周工作六天(在2004年5月份周六改为一天五个半小时在这以前是七个小时,)。周一到周五经常要工作十多小时,且经常是晚上工作到1、2点钟,有时是晚上4、5点钟,(我朋友做的是对外贸易工作)。但公司每月只发100元的加班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计算的话,甲方现拖欠我朋友加班费¥54696.11元人民币尚未给。 3.还拖欠我朋友2001年与2002年春节假期工资¥909.00元未发。我朋友也多次要求过。甲方也承认应该发给她但是他们没有发。 4。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按时提供国家及甲方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定期的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而在长达二年半的时间里甲方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我们定期检查身体,和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以致我朋友在甲方这长达两年半的时间里由于长期的加班工作,而甲方又没有及时给我们按排休息时间,经我朋友再三的保护我的视力还是有以前刚来公司的时候250度的视力下降到现在近500度。另外由于长期加班工作没有得到及时的休息在这长达二年半的时间里造成了我朋友的腰部现在常无故疼痛。由于经常晚上在工作到晚上一两点钟以后,有时甚至是晚上三四点以后才能休息,让我朋友离开公司后一直无法和正常人一样在每天晚上十一、十二点可以睡着。 综合上述四点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我朋友和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甲方已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朋友与甲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之约定,故是甲方违约在先。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依法进行的,并未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甲方诉我朋友违约并向索赔违约金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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