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仍未同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以本人成立公司并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这种蔑视相关法律与劳动仲裁机构职能的行为给本人的形象与业务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更新时间:2004-07-24 13:59:47
问题描述:
本人顾剑,于1992年起受聘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档案保管至今;因工作公司安排,于1999年调入其下属的太平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同本人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8月,太平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组,本人被调回**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其职位任命应到2004年3月止,公司仍未同本人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12月初,因工作原因,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同本人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本人仍然向公司提交了辞去工作与职位的书面申请,但公司在长达5个月的时间内,未给本人任何明确的书面答复,公司领导也从未向本人进行任何解释。本人在既没有合同保护,又没有领导明确答复的情况下,经过查询,确认没有法律限制与禁止的情况下,于2003年3月组建了自己的公司。2004年4月30日上午,在本人再次的要求下,**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最终同意了本人的辞职要求,并提供了盖有公司人事部印章的书面材料(参见附件)。但**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3日给本人国外合作伙伴的英文传真件中,竟然不顾上述事实,以本人成立公司并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宣称公司将本人开除。迄今为止,作为当事人,本人未能得到**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任何对上述事件变更的书面材料;由此本人亦被剥夺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的60天的争议诉讼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这种蔑视相关法律与劳动仲裁机构职能的行为给本人的形象与业务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且目前**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对个人要求办理和移交个人档案、保险等的事宜置之不理。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