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当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目前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7%缴纳。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不同类型人员的养老金计算方式如下:
1. 新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2. 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即“中人”)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
3.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时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 新制度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办法。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及对象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等。
国家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规定如下:
1. 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由个人缴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两部分组成。
2. 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 个人帐户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4. 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5.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
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