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款结算单,事实和理由: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结算单、关于支付工程款的承诺书)
更新时间:2020-06-03 15:23:27
问题描述:
事实和理由:我方施工的英发寨
城中村改造项目(鸿锦城)供热项目-西三环(彩虹路-科技三路)供热工程顶管项目,自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累计完成工程造价46.08万元,根据施工
合同的约定,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支付我方除5%质保金外的所有工程款,质保金保期一年。工程已于2018年11月20日验收通过,2018年11月27日办理工程结算单金额为46.08万元。2019年1月9日双方协商一致,贵单位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给我方15万元(未支付),剩余款项2019年9月1日前支付(未支付)。现如今质保期早已结束,我方实际收到工程款20万元,剩余26.08万元未支付。
我方为了配合贵单位能够维持工程项目正常运行,已垫付大量资金,但贵公司迟迟未支付剩余工程款,迫使我方承受巨大压力,造成项目资金缺口大,工人工资至今拖欠,无法支付。目前我方形势不容乐观,由于贵单位支付工程滞后把我方推向债台,我方此前向项目班组务工人员承诺也屡次失信,迫使我方走向绝境。(后附合同、工程结算单、关于支付工程款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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