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难以治愈的生理疾病或缺陷,导致无法发生性行为。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
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 婚前隐瞒或婚后被发现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骗对方,或在
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
7.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8. 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不改,无过错方或过错方起诉离婚且无和好可能。
9. 一方重婚导致另一方提出离婚。
10. 一方有严重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屡教不改。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且确无下落。
13. 受虐待、遗弃或对方亲属虐待且经教育不改,不获谅解。
14. 一方有
家庭暴力行为。
15. 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