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书》,是否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是否生效?
更新时间:2020-06-02 08:52:49
问题描述:
2014年四川XX律师事务所共有5名合伙人,分别为黄某、陈某、刘某、吴某、官某。2015年1月龙某加入四川XX律师事务所,成为律所的合伙人。2014年9月9日,周宏与张善贵、陈娟、四川XX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黄某)签订一份《
借款合同书》,约定张善贵、陈娟向周宏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9月9日至2015年3月9日,借款月利率为2.5%,若张善贵、陈娟逾期还款的,应根据其借款总额的每日0.4%向周宏支付违约金及支付周宏为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
四川XX律师事务所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书上加盖印章,为张善贵、陈娟在本合同下借取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从2014年9月9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第五条写明“丙方(四川XX律师事务所)就本合同的担保行为已经取得其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明确清楚了解其为甲方(张善贵、陈娟)本合同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存在的法律责任及风险。”
借款在2015年3月10日到期之后,张善贵、陈娟并未按照约定还款。
1.四川XX律师事务所的6名合伙人是否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依据是什么?
2.如果《借款合同书》是黄某在未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该担保行为亦未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事后追认。黄某作出的担保行为对四川XX律师事务所是否生效?其他合伙人对上述债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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