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
更新时间:2004-07-17 00:38:48
问题描述:
备注:6月11日,李**在车上睡觉(受害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司机,持B照)在车内修车,张**(已死,车主)在下面修车,修完后,张**站在驾驶室右侧的路面上发动车辆,在发动车时:1、没有挂空档。2、用右手压下离合器。3、右手发动车(打马达),第一次打马达,车没有动。4、张**叫车上的司机(王**)加点油,同时,张**再次打动马达致使该车起步(因离合器没有完全分离),车子突然转向90度迅速冲下路面,致使张**被车挂下(当场就死亡),车上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司机)受轻伤逃跑,现已追回。5、张**非驾驶员,而王**(司机)作为驾驶员,不但汉有加以制止,反而加油,王**是不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下面是认定书全文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2004年6月11日10时50分,勉康线92 Km+80m,阴天。当事人基本情况:甲:张**,男,生于1972年6月12日,汉族,勉县勉阳镇民主街居委会阀门企业总公司工人,现从事经营生意。系甘K06788号农运肇事车操作人(无机动车驾驶证,甘K06788号农用车现车主之一)。乙:李**,女,生于1978年4月,汉族,甘肃省康县大南峪乡村民,系甘K06788号农用车乘车人。李**,男,31岁系李**丈夫,乘车人。丙:王**,男,34岁,系甘K06788号农用车主雇佣驾驶人(持B照),现住勉县勉阳镇,田园小区五号楼三单元。丁:靖继文,男,31岁,系甘K06788号农用车,甘K06788号农用车主要车主之一。乖车人。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环铁路一局一号,机动车驾驶人王**(现住勉县勉阳镇田园小区五号楼三单元,持B照)驾驶现车主勉县勉阳镇苍台村靖继文、张**、赵**的甘K06788号“福田”农用车(该车原车主汤选中转买给陈**至现车主靖继文、张**、赵**均未过户。2004年度审验车主为陈**),于2004年6月10日20时许,空车载乖车人,张**、靖继文、李**、李**由康县大南峪乡向勉县方向行驶,6月11日凌晨1时许,该车行至309省道勉康线92K m+80m处时,车辆发生故障后即停放在公路行驶方向右边。当日上午10时许,该车由王**、张**修理,李**在驾驶室内休息,10时40分,王**在车内修车,张**站在该车驾驶室左侧路上发动该车,造成车辆由路右侧滑行,驶出路外翻 下5米深的坎下河坝,张**、李**、王**三人随车翻下河坝,致张**在现场死亡,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受伤,甘K06788号车严重损坏。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张**系甘K06788号车农用车主之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修车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承担倒全部责任……的规定,张**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李**、靖继文、李**、驾驶人王**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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