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委会是否存在违约?2、赔偿主要包括哪几项,大体数额是多少?
更新时间:2004-09-10 10:08:18
问题描述:
1998年10月,后毕村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当时还没有村民代表之说),商议本村1700亩苇场发包事宜。最后一致同意以每亩每年15元的价格发包给本村张荣友等五位村民(其中包括村党支部书记张)。后来,村支部书记张按照群众代表会议精神,在乡农经站的指导下,与承包户签订了承包合同。因当时原村委会主任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委员姜代理主任职务(未经必要程序)。因此,在合同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由张代替姜签了字。合同正常履行。2002年,在市包村组的扶持下,后毕村进行荒碱地开发,占用了标的苇场的部分地块。当时,承包方不同意开发,通过支部书记张做工作,同意开发,但没有形成处理意见。2003年,六合乡实施万亩荒碱地开发,将标的苇场全部纳入了开发范围。承包阻拦施工,在乡工作组及村两委说服下,同意开发。当时承包方提出退还原交纳承包费(计151950元),另外无偿耕种开发出的“台田”30亩(每人5亩)15年,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没有通过。但通过做工作,没有影响开发进行,开发于2004年初完工。开发出的“台田”向本村村民发包,其中,原承包户中的3户也承包了“台田”。现在,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31.6万元,否则就要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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