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现在近6年对方提出做医疗事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对已发生实际的约定,新任法人是否可以不予承认?3、据现在的情况要求福州市中心血站继续报销医药费或赔偿,您有什么建议?
更新时间:2004-07-16 20:55:51
问题描述:
我儿子于98年7月参加无偿献血,由福州市中心血站来福清采血。没想到不幸被感染,经医院专家诊断为静脉炎。5年多来医药费一直由福州市中心血站报销,历经两任领导到去年第三任站长上任后不同意报销。时间已过近6年,现提出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而我儿子在献血前血站没有做必要的健康检查。法院委托福州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定于五月十九日下午2点30分做鉴定,可是医学会到当天下午2点40分才打电话叫我们赶往福州,我们只好包车走高速公路。医疗事故鉴定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九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可是医学会没有提前书面通知我们,这样公正吗?如若我们因交通因素或在外地等原因不能按时到达,所产生的后果可想而知。 鉴定书中医学会专家认为患者早期左肘关节部静脉炎为创伤性静脉炎,一周左右即可消退。其后发生的左手背疼痛及左下肢问题与穿刺抽血无关,不构成医疗事故。我们对鉴定结论提出如下质疑: 1,鉴定书上说的“早期”是指什么时间? 2,所谓“创伤性”是何因创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二十五条: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为什么不解释创伤原因? 3,鉴定书中说静脉炎一周左右可消退,如若一周后不消退呢?而后会产生什么病症?为何不说明? 事实上我儿子手臂和左下肢从未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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