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由订婚引起的经济纠纷法院是如何作出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应该作出什么应对措施?
更新时间:2004-08-01 08:22:39
问题描述:
2003年12月,由我姐夫介绍与同乡的吴玉良确立了订婚关系,男方吴玉良在双方媒人(均属亲戚关系)在场时支付了18000的订金给我,今年2月份我外出务工,将13000的存折和价值2800元的手镯交与吴玉良保管。3月份男方由进货需要征得我的同意后将13000拿来作进货款之用。6月份我回家后从吴玉良那里拿了3000说要购买手机,吴玉良并将手镯交还于我,并让其将13000元尽快给我。我和吴玉良在双方媒人共同地场时协商决定两年后结婚。谁知道过了几天,男方吴玉良反悔,不同意两年后结婚,到我家要我退还订婚所花的钱。居然还请了司法的人到我们家要求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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