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还有没有权力向我的那个朋友追讨五万元欠款?2、我的行为有没有构成贪污或挪用公款罪?如果构成,我将面临的是什么刑罚?
更新时间:2004-07-05 23:11:14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税务工作者,平时看到别人灯红酒绿的。所以就跟朋友商量,口头协议大家合伙开个洗脚房,所有投资一人一半。但当我把铺面租好以后,朋友才告诉我:他只有两万元。但我们当初预算时是说好一人出八万元的。怎么办呢?我房租已经付了,不可能看到四五万元打水漂吧?于是就想了个办法:我帮他贷了五万元的款,他也给了一张五万元的借条给我。但洗脚房开业以后,生意就一直不好,一年过去了,银行贷款也到期了,但我朋友却说他拿不出钱来,我只好想办法把钱帮他还给了银行,因为款是我贷的。还了贷款后,我就找他协议,把他所占股份改一下,按他的投资额和我们的总投资额确定他所占股份。他说他是技术投资,先是不同意,后来就干脆不辞而别了。 他走后,生意因为没有技术指导而更加不景气了。我最后只好放弃了,但面对房主一天天的摧问房租,我最后万不得以把纳税人三月份缴的7500元钱和六月份缴的7500元钱分两次拿去付房租了。 但不知什么原因,我所在的单位知道了这件事,想把我移交给法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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