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但是是按最低工资计算的,并提出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赔偿。我该怎么做比较好啊?
更新时间:2020-05-22 23:31:07
问题描述:
我17年3月1日跟HX公司签订了三年
合同,18年3月老板让我们重新签订她名下的了ZW公司合同,期限延续上一份合同的两年,社保依然在上一家HX公司购买。两份合同均没有注明具体薪资。
今年3月份,我跟ZW的合同已经到期了。
ZW公司在今年疫情期间2月份开始非正常发放工资,我2月19号来公司正常上班期间,只发放了让我们在家自评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在家2月19号之前(每天有工作,也提交了每日工作记录)但是是按最低工资计算的,没有工资条。
正常上班的三月份工资发放,首先是让我们进行工作量自评,我自评的百分之百。但是工资硬生生被拆成两部分,说是之前也有绩效,绩效是百分之二十,现在开始算,没有提供任何依据,只凭领导主观意愿,经我计算是已经把百分之二十工资全部扣除。没有工资条。
四月份工资跟三月份工资是一样的,只是没有让我们继续自评,只发放了百分之八十(自己计算的),没有工资条。
除了疫情期间,2020年1月及以前,都是发放了工资条的。
现在公司提出要续签了,等同事给我发送电子模板,签字完寄给公司。但是我不想签。想要离职,并提出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赔偿。
不知道这种情况对我是否有利,我该怎么做比较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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