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办理公证的程序:
1. 根据《公证法》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需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适用前述规定。
3.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某些公证如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需由本人办理。
4. 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应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要求补充。
5. 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会告知当事人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存档记录。
6. 公证机构会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及权利,文书内容是否完备清晰,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以及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7. 对有疑义的申请材料,公证机构会进行核实或委托异地机构核实,相关单位或个人需依法协助。
8. 经审查,若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且公证事项真实合法,公证机构将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
不可抗力、补充材料或需核实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9. 若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由监护人
代理申请、当事人与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等情形之一,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10. 公证书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自出具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