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了一张三个月的远期商业承兑汇票,但是并没有在汇票上进行相关记载。问:(1)是否应履行保证义务?
更新时间:2020-05-16 21:47:57
问题描述:
2013年5月5日,金桥商场(性质为公司)因与大华公司有经济交往,签发了一张三个月的远期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大华公司,金额为300万。并根据大华公司的要求,由百纳公司做了保证。百纳与金桥签订了书面的
保证合同,但是并没有在汇票上进行相关记载。其后,该汇票被书转让给了天汇公司,随即天汇因急需资金,向本市建设银行申请贴现。建行在进行审核后予以贴现。
后,建行向金桥商场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被其以收款人名称应为大华,但在票据上被错写为“大化”为由,给予拒付。建行同时得知了百纳公司的保证
合同一事,遂要求百纳公司履行保证义务。
问:(1)金桥商场开户行拒付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2)百纳公司是否应履行保证义务?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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