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怎样才能拿到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法定节日以外的加班费,我能赢吗?二、如果仲裁后我上诉,诉讼费要多少?请律师的话律师费又是多少?怎么记算的?能赢吗?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更新时间:2004-06-20 20:41:44
问题描述:
2004年5月13日,我所在的公司以我执意补完假才上班为由将我辞退,我是2002年4月到公司上班的,2002年4月至2003年6月3日从事的是值班工作三人24小时轮流上班,没有节假日, 2003年6月4日至2003年10月20日从事中央空调值班,每天都加班,法定节日以前只给了20元一天,以前说过加班以后耍补休的,2004年3月我申请补休,我是按规定填了补休单的是2004年4月15日至2004年5月16日,我有补休单复印件,仲裁说我追诉加班费以过了申诉期限(60天)但劳动法不是规定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吗?我是不是应该从公司辞退我那天开始才算呢?我觉得南岸这边的仲裁不坚持原则,根本不管我们怎么说,他只管发生争议之日前60天。他们不会帮劳动者说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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