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涉嫌欺诈?还是依然有法律效应。是不是可以追究?是不是可以不支付中介费用及向中介方提起索赔要求!
更新时间:2020-05-15 16:48:13
问题描述:
本人之前通过中介方看中一套2手房,且签下认购合同,但是事后发现很多违规操作。中介方在与本人确定中介费后,根本未尽到中介的服务职责,还多方面隐瞒,乱收费。第一,中介方从一开始带我方看房到后面拟订合同时,只字未提该房源实为二手贩子打着精装修的噱头高价售卖。第二,在双方确定准备签约时,不提醒本人要求对方先提供产调。第三,在签订认购合同当天,并非房东本人到场,到场的所谓代理人就是
二手房贩子,中介方未提醒本人要求对方出具代理文书。第四,签完认购合同等一系列流程后,中介方又要求本人缴纳7千元,说是交给银行的。并草写一个收据(收据保留在本人手中),写着银行评估费。后面问中介方有无剩余,中介回应已全用完,并不能提供相关正规收据发票。还有最重要一点,我方所贷款银行,低于100W额度的贷款早就已经不需要评估费,中介还打着这个幌子收我方7千,是不是涉嫌欺诈?同时本人也多方咨询过,这些可能无法满足合同作废的条件,合同还是依然有法律效应。但是中介方的责任是不是可以追究?我方是不是可以不支付中介费用及向中介方提起索赔要求!本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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